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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24:20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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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5年7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09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修改)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改善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市容观瞻,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违者,按违章用地论处。


  三、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居住家属(经批准做为外地临时来京职工家属临时住用的除外)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现场的各种暂设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逐步拆除;遇有市政工程或其它正式工程施工时,必须及时拆除;全部工程竣工交用后,即应拆除干净,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改变使用性质或逾期不拆的施工暂设工程,按违法建设论处。


  四、施工单位不得占用本单位承建的任何正式工程,更不得以任何借口用正式工程安排职工或他人居住。
  工期较长的多栋号工程或小区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临时占用少量正式工程房屋作为施工暂设工程的,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和施工单位的上级机关的批准,并签订限期使用协议。施工单位使用期间,要加强管理;到期必须退还建设单位。私自占用工程房屋或不按协议期限退还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责令退出,并分别对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员处以罚款:对责任单位,按占房面积计算,每天每平方米罚二角;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每天罚一元。执行罚款的时间,从占用之日起,到退还之日止。


  五、施工现场的场容和各种设置,均须按照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做到:
  (一)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未竣工交用的房屋的厕所、卫生间等一律不得使用,更不得随地大小便。对造成建筑成品污损、管道堵塞等事故的,施工单位要负责修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损失费用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一百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者,还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注意控制和减少噪声扰民;
  (三)施工现场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违者,由公安消防、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施工时不得损坏原有的排水系统。因施工需要移动、改造原有排水系统的,要事先报告当地市政管理部门,采取防止积水的有效措施后再行施工。违者,由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七、本规定执行罚没的收入,上交区、县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


  八、本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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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免事项审核的规定(暂行)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免事项审核的规定(暂行)

        (林资发[2003]208号 2003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 [2001] 2号文件关于“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是指地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主管部门及其各国有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
  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或调离,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或调离,由所在林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人选和意见,在党组或党委讨论确定拟定人员之后,应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主管部门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或调离,应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第三条 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包括:
  (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和调离的申请审核文件;
  (二)拟任职、免职、轮岗和调离人选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的书面说明。
  第四条 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材料不完备的,应告知上报单位限期补齐;材料完备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予以答复。必要时可派人到所在林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后,再予答复。
  第五条 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由所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任职、免职、轮岗、调离等决定,并将有关文件同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驻在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备案。
  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轮岗、调离决定,除报所在森工主管部门备案外,同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既向本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也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对森林资源管理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应同时向本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报告。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未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所在林业主管部门对其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做出任职、免职、轮岗、调离等决定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
  第八条 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下一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水平和业绩,可向所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奖励、批评和升职、免职等建议。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省(区、市)的具体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九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九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第十九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苏州独墅湖高教区西交利物浦大学行政信息楼等10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2年度第十九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24日



  附件

2012年度第十九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标识类型
标识星级

1
公共建筑
苏州独墅湖高教区西交利物浦大学行政信息楼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标识
★★

2
苏州建屋426金融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兴业有限公司
★★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营运中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
★★★

4
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01-01地块动漫大厦
天津生态城动漫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
★★★

5
武汉建设大厦综合改造工程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卓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北鸿图绿色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

6
河北科技大学图书馆
河北科技大学
★★

7
住宅建筑
郑州绿地新里·卢浮宫馆永平路 4号地块1-5号楼
河南老街坊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8
无锡绿地世纪城四期A地块1-5号楼
上海绿地集团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

9
住宅建筑
张家口宣化万柳公寓小区C区1-13 号、D区1、2、5-13号住宅楼
张家口市宣化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标识
★★

10
张家口宣化万柳公寓小区C区14-16号、D区3、4、14号住宅楼
张家口市宣化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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