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33:27  浏览:8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工商法字(2007)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要求,经清理,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以下5件规章: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

3、《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

4、《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5、《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0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三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字[2001]121号,以下简称三号令及其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工作,现将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分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分别设立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分别用于自营业务结算和代理业务结算。

二、证券公司应将其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的现有席位分别指定为自营业务席位或非自营业务席位,向结算公司报送席位指定情况和自营业务使用的账户,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三、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公司自营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与客户债券现货和回购业务分别安排在自营、客户两个主席位上分别进行结算。

四、席位和备付金账户分设完成后,证券公司的各类业务均需按自营和客户两类进行严格区分,按相应的席位和备付金账户分别进行交易和结算。

五、实行自营、客户分户结算之后,证券公司对全部交易承担最终交收责任。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以扣留其自营席位上的证券以防范风险,但不得扣押该证券公司客户业务席位上的证券和备付金。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违约,结算公司可先从该证券公司的自营备付金账户扣款以完成交收。无论是自营还是客户严重持续交收违约的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可商交易所限制或停止其自营席位交易。

六、证券公司应将佣金的收取比例向结算公司报备。对于佣金、利差及其他需要从客户结算备付金向自营结算备付金划转的结算调整,证券公司均需向结算公司提出申请,经结算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完成;对于违反三号令及其通知规定的划转,结算公司应当拒付。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证券公司应当全力做好备付金分户准备工作,自二00四年十月一日起向结算公司报送席位指定情况和自营业务使用的账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所用文种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所用文种等问题的批复

195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7日(56)法刑字第234号请示已收到。经研究后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在哪些情况下用判决,哪些情况下用裁定,以及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决书和裁定书内的当事人一栏应如何填写问题,按照本院“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原判或者全部或一部改判的案件,都应当用判决;撤销原判,发回更审的案件,应当用裁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案件,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当事人栏内,可仍写“被告人某某某”,同时在“案由”内写明本案是由某某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不必写为“报请机关(或者送核机关)某某人民法院”。
二、关于发回更审的死刑案件,除裁定书外,是否仍需要作内部指示问题,我们意见,除了需要原审人民法院更审的内容是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侦查秘密,应当另作内部指示外,其他发回更审的问题都可以在发回更审的裁定内写出,不一定要另作内部指示。
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以外的同案被告人部分处理不妥当,可否一并纠正问题,我们意见,这部分判决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四、你院请示内所问有关审判监督程序问题,在本院上述总结内已经有所规定,可供参考。
此外,关于死刑案件的核准问题,中央将有新的规定,新的规定下达后,应按新的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