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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28:04  浏览:8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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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通政发〔20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2年,我市各地认真贯彻实施《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从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检疫检验、落实工作责任等方面,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并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放心肉”工程的有效实施,市政府决定,对在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海安县贸易局等47个先进集体及邓进等101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再接再厉,在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中再创佳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全面推进“放心肉”工程,为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而争作贡献。

  附件: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2002年度全市实施“放心肉”工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47个)

  海安县(4个):

  海安县贸易局

  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科

  海安县墩头镇畜牧兽医站

  海安县白甸镇人民政府

  如皋市(4个):

  如皋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如皋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

  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

  如东县(4个):

  如东县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

  如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

  如东县袁庄镇人民政府

  通州市(4个):

  通州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通州市平潮镇人民政府

  通州市三余镇人民政府

  海门市(4个):

  海门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

  海门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海门市海门镇人民政府

  海门市三厂镇人民政府

  启东市(4个):

  启东市公安局

  启东市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

  启东市大兴镇人民政府

  启东市吕四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区(23个):

  南通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南通市畜牧兽医站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南通市钟秀生猪屠宰场

  南通市永兴生猪屠宰场

  南通市秦灶生猪屠宰场

  南通文峰麦客隆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南通文峰千家惠王府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处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狼山风景名胜区分局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城西工商所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港闸分局越江工商所

  南通市端平桥农贸市场

  南通市虹桥市场

  南通市莘园路农贸商城

  南通市学田农贸市场

  南通市东方市场

  南通市曙光农贸市场

  南通市西洋桥农贸市场

  南通市开发区富民港市场

  南通市狼山农贸市场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流通管理处

  南通市“放心肉”工程办公室

  二、先进个人(101名)

  海安县(8名):

  邓 进 海安县贸易局

  冯宝楼 海安县李堡镇人民政府

  时金春 海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吕兴海 海安县双楼镇人民政府

  陆 华 海安县曲塘镇人民政府

  黄茂盛 海安县南莫镇人民政府

  缪 峰 海安县角斜镇人民政府财政所

  丁忠留 海安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如皋市(8名):

  孙 建 如皋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

  周 跃 如皋市卫生监督所

  魏国才 如皋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葛 李 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白蒲分局

  刘慧勇 如皋市磨头镇人民政府

  张启林 如皋市东陈镇生猪管理办公室

  张秀祥 如皋市白蒲镇人民政府

  陆兴祥 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

  如东县(8名):

  徐建华 如东县人民政府

  王新南 如东县商贸局

  葛可山 如东县袁庄镇人民政府

  陈建明 如东县丰利镇人民政府

  杨文斌 如东县掘港镇人民政府

  徐希红 如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管维喜 如东县商贸局稽查大队

  宗兆华 如东县生猪管理办公室

  通州市(8名):

  吴 毅 通州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陈步生 通州市平潮镇人民政府

  顾新华 通州市平潮屠宰场

  唐志军 通州市金沙镇生猪猪肉管理办公室

  黄凯飞 通州市北兴桥镇生猪管理办公室

  朱亚忠 通州市川港镇人民政府

  樊祥福 通州市三余镇畜牧兽医站

  姚国平 南通市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二甲分局

  海门市(9名):

  肖振时 海门市人民政府

  蔡祖祥 海门市贸易办公室

  顾小石 海门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

  邵成礼 海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杨辉军 海门市食品总公司

  陈 杰 海门市公安局天补分局

  李志洪 海门市德胜镇人民政府

  盛兴涛 海门市海门镇人民政府

  李亚斌 海门市三厂镇人民政府

  启东市(8名):

  葛玉琳 启东市商贸局

  曹瑞生 启东市商贸局

  施 兴 启东市南阳镇人民政府

  彭伟健 启东市兆民镇人民政府

  倪圣白 启东市和合镇人民政府

  陆忠华 启东市近海镇人民政府

  陈 兵 启东市志良镇人民政府

  包国贤 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区(52名):

  施群力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城东工商所

  陈爱萍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城南工商所

  陈雪华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城西工商所

  龚凌斌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分局

  周志勇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港闸分局闸东工商所

  冯 建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港闸分局闸西工商所

  石登科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陈 元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竹行工商所

  季洪平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狼山风景名胜区分局

  陶建新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八仙城分局

  曹建军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治安大队

  刘 刚 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治安大队

  殷佩华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施 飞 南通市卫生监督所

  胡德明 南通市永兴生猪屠宰场

  徐章华 南通市钟秀生猪屠宰场

  安建中 南通市秦灶生猪屠宰场

  陆永祥 南通市畜牧兽医站

  黄学林 南通市畜牧兽医站

  韩 飞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严 超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朱玉新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蒋志军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邵 旭 南通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徐海云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流通管理处

  王桂明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流通管理处

  江柳珍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张建国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李 峰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张新国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郭卫国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宋 进 南通市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督查组

  陆志斌 南通市节制闸农贸市场

  张顺峰 南通市东方市场

  袁俊生 南通市段家坝市场

  杨 琳 南通市段家坝市场

  何申华 南通市易家桥市场

  孙雪谦 南通市易家桥市场

  周建华 南通市端平桥农贸市场

  冯建彬 南通市莘园农贸商城

  张鹤进 南通市节制闸农贸市场

  范美如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管理处

  汤振忠 南通市唐闸河东农贸市场

  方晓晶 南通市唐闸河东农贸市场

  陆振忠 南通市曙光农贸市场

  王红君 南通市曙光农贸市场

  姚广盛 南通市西洋桥农贸市场

  杨 淑 南通市节制闸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朱凤明 南通市新开商城农贸市场

  王思冲 南通市竹行农贸市场

  张建虎 南通市狼山农贸市场

  汪小伍 南通市狼山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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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6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9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中央企业投资活动,提高中央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

  (一)固定资产投资;

  (二)产权收购;

  (三)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九条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国有控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四)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第十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国资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抄送国资委。

  (二)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国资委:

  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三)需报告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二条 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应当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具体工作内容与要求,参照《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执行。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十四条 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2月26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3月2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应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送上有关的文件资料。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认真研究会议文件,准备审议意见。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代拟订议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应当向提议案人说明并向常委会会
议报告。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常委会会议、的十日前,向常委会报送提请任免的报告、任免呈报表及有关资料。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和说明任免理由,回答询问。
经主任会议决定,在常委会会议上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议主持人提请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在报刊公布和刊登常委会会刊外,应及时通知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单位贯彻实施,并要求有关单位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实施情况的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程序,按照《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汕头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单位,在接到常委会办公室的通知后,应按规定的时间报送书面材料和有关的资料,其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报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报告时,市长或分管的副市长应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先期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的汇报,或者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组织专题调查,提出初审报告或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而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办公室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分管副主任或秘书长签发后,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在限期内向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二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提质询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补充答复。必要的时候,常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七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八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任免案的表决,对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人员的任免,以及批准区、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应当逐人表决;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述职评议工作按照《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2月26日汕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19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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